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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长激素(GH)是脑垂体分泌的一种蛋白激素,主要受到其上级主管部门-下丘脑分泌的生长激素释放激素(GHRH)和生长抑素(SS)的调控,前者促进脑垂体制造(合成)和输出(分泌)生长激素;后者则起阻碍作用。
此外,生长激素的分泌还受到其他诸多因素的影响。其他引起身材矮小的疾病,常常也是通过直接或间接影响生长激素的分泌或干扰生长激素发挥生理作用所致。血液中的生长激素作用于肝脏,刺激肝脏合成和分泌胰岛素样生长因子-1(IGF-1),进而由IGF-1发挥其促进生长的作用。
什么情况下可用生长激素
生长激素治疗效果受到开始治疗的年龄、基础身高、骨龄、营养、遗传等因素影响。如骨骺线已闭合,将不能应用生长激素进行治疗。
目前美国FDA批准的基因重组人生长激素(rhGH)适应症有:
生长激素缺乏症(GHD)
儿童肾移植前肾衰相关的生长障碍;
艾滋病相关的代谢病和消瘦;
特纳综合征伴生长障碍;
Prader-Willi综合征;
小于胎龄儿;
特发性矮小;
短肠综合征;
SHOX基因缺陷不伴GHD患儿。
生长激素滥用有什么危害?近30年来,rhGH在临床应用日益广泛,其促进生长、改善终身高的作用得到公认。但目前rhGH的临床应用仍存在随意扩大应用范围、疾病诊断不规范、过度或不规则治疗、治疗过程中不注意监测等诸多问题,从而给rhGH治疗带来临床效果不确定及严重的安全隐患。中华医学会儿科学分会内分泌遗传代谢学组和中华儿科杂志编辑委员会于2013年再次组织修订了《基因重组人生长激素儿科临床规范应用的建议》(简称“建议”),并在本期刊出,以期进一步指导rhGH的规范应用。
生长激素滥用有什么危害?规范化治疗是获得较好疗效,减少不良反应的保证。矮身材患儿一旦明确诊断为rhGH治疗的适应证,即应坚持规范化治疗。
1.开始用药的时间:除GHD外,其他适应证的起始治疗时间因年龄及生长发育学指标各有不同。ISS起始治疗的年龄为5岁;SGA患儿I>4岁身高仍低于同年龄、同性别正常儿童平均身高一2SD时考虑治疗;Turner综合征患者身高位于正常女性儿童生长曲线的第5百分位数以下时,即应开始rhGH的治疗,甚至可在2岁时开始治疗;PWS的起治年龄目前尚未统一,但普遍认为在肥胖发生前(通常2岁左右)开始rhGH治疗是有益的。
2.治疗剂量:在一定范围内,rhGH治疗存在剂量依赖效应,但治疗剂量并非越大越好。有研究显示,低剂量长疗程的治疗可获得更好的终身高。治疗剂量与病种、青春期状态等有关。不同疾病的起始治疗剂量有所不同,GHD患者剂量较低,Turner综合征、SGA以及ISS的治疗剂量稍大。青春期前治疗剂量稍小,而青春发育期治疗剂量稍大。但最大量不宜超过0.2 U/(kg·d),长期超生理剂量的rhGH应用尚需要更大样本、远期的安全性监测资料。
3.治疗疗程:rhGH治疗疗程视病情需要而不同。身高SDS随着治疗时间的延长而不断改善。为改善成年身高,rhGH治疗应至少持续1年以上。短期特别是半年以内rhGH治疗难以达到改善终身高的目的,临床不予提倡。
4.停药时机:治疗后身高大于正常成人身高减2个标准差;或接近成年身高,即生长速率<2 cm/年,男孩骨龄>16岁,女孩骨龄>14岁可考虑停药。但患儿及家长满意度、经济原因等多为影响停药的常见因素。为改善体成分、脂代谢、心功能等,GHD、PWS患者可用至成人期,但治疗剂量较小。
5.疗效评估:在治疗过程应根据患者的治疗效果、体重变化、青春期状态和IGFl水平进行剂量调整,并注意进行疗效评估。在患者依从性好,且在治疗剂量合适的情况下,若生长速率未增加,血清IGFI水平未增加,通常提示治疗无效,需进一步评价诊断是否正确。在最初治疗2年后,若血清IGFl水平高于正常范围,特别是持续高于2.5SDS,应考虑减量或停药。
治疗总体应遵循个体化原则,采用早治疗、足剂量、长疗程。在rhGH治疗评估过程中,还应充分考虑医疗资源的合理配置,特别是投入与效益比、获益与风险评估,临床医师不宜单纯以社会、家长、患者对身高的满意度来决定治疗及疗程。
参考文献:中华医学会儿科学分会内分泌遗传代谢学组.基因重组人生长激素儿科临床规范应用的建议.中华儿科杂志,2013,51:426-4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