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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南岗区李先生妻子婚前隐瞒患有“乙肝”的病情,导致孩子出生后不久夭折。李先生依据婚姻法中的“婚姻无效”条款,将妻子告上法庭。
据介绍,李先生与韩女士2001年登记结婚。同年10月妻子临产,婴儿出生不久便夭折。经医生检查,李先生发现妻子患有严重的乙型肝炎并处于活动期。原来,韩某婚前患有严重的乙型肝炎,但在婚检中将病情隐瞒下来。李先生认为,依据《婚姻法》中的有关规定,妻子婚前患有医学上认定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其婚姻关系应为无效。
法庭上,被告韩某对自己婚前患有“乙肝”并隐瞒病情的事实没有否认,但提出接受“离婚”,不同意“婚姻无效”。对此,有关律师解释说,“婚姻无效”与“离婚”在法律上是截然不同的,其明显区别体现在财产分割问题上。“无效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财产“各归各”,而“离婚”将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法院日前作出判决,原告李先生与韩女士的婚姻无效。根据目前医学界意见,被告所患的乙型肝炎(处于活动期,极具传染性)应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完)
自从2003年,我国《婚姻登记条例》取消强制婚检以来,患乙肝已不再是结婚登记的绝对限制条件。即使一方患有乙肝,甚至双方患有乙肝,只要双方自愿登记结婚,我国法律都会承认其婚姻关系合法。确定哪些属于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司法实践中主要依据的是我国《母婴保健法》、《传染病防治法》中的相关规定。概括起来说,不应当结婚或者暂缓结婚的疾病主要包括:重症精神病,即精神分裂症和躁狂抑郁症;重症智力低下者,即痴呆症;处于发病期间的法定传染病,包括未经治愈的梅毒、淋病、艾滋病、甲型肝炎、开放性肺结核、麻风病等。乙肝目前不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因此,不属于婚姻无效的情形。
一、婚姻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
2、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3、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即近亲结婚;
4、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