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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长期避孕者,应在医生指导下服用。服药期限通常短效药6--7年,长效药3--4年为宜。探新每年不超过2次。可与其他避孕措施交替使用。
3、凡患急、慢性,、,,血栓性疾病,,严重患者,均不可服用。
4、服药期间受孕应中止妊娠。要求生育时应停药半年后再孕,以防生育畸形胎。
5、服用各种必须养成准确、按时、按量服用的良好习惯,不可随意改变或延长服药时间。不要漏服、迟服,发现漏服应于次日补服,否则易造成不规则出血或避孕失败。
6、产后半年内,哺乳期或年龄在49岁以上的妇女不宜服用。